■ 秦天
钱大爷与孙阿姨为二婚夫妻,二人未生育子女,钱大爷与前妻生育一子钱涛。钱大爷去世后,留下房产一套。孙阿姨找到钱涛协商房产继承问题,钱涛却拿出遗嘱,称钱大爷已经将房子留给自己。孙阿姨将钱涛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定遗嘱内容由继承人钱涛书写,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条件,故该遗嘱无效,判决房屋由孙阿姨、钱涛共同继承所有,其中孙阿姨占5/8的份额,钱涛占3/8的份额。
钱涛辩称,父亲生前留有遗嘱,自愿将他个人所有的财产留给钱涛继承。还有两位见证人钱某甲、钱某乙。庭审中,钱某甲、钱某乙到庭做证,称自己是钱大爷同村的村民,遗嘱内容由钱大爷陈述,钱涛书写,写完后念给钱大爷听,钱大爷表示认可并按了手印。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涉案房屋为孙阿姨与钱大爷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属于孙阿姨的财产,一半属于钱大爷的遗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由其中一人代书。
本案中,代书遗嘱内容由钱涛书写,钱涛是有继承权的继承人,因此该遗嘱并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条件,故而无效。对于涉案房屋中属于钱大爷遗产的部分,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法院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释 法
遗嘱分为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等形式。需要注意的是,每种遗嘱都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比如,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此外,根据民法典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如果上述人员作为见证人或代书人,很可能由于存在的利益关系导致遗嘱不公正或违背立遗嘱人的意愿。综上所述,当事人持有遗嘱并不一定意味着遗嘱合法有效,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才能得到法院认可。
文字来源:中国妇女报
编辑:木南
校对:梅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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