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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疾控局:
为巩固分娩镇痛试点工作成效,不断提高分娩镇痛综合管理和诊疗服务水平,扩大分娩镇痛服务覆盖范围,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就医幸福感、安全感,促进生育友好,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加强分娩镇痛综合管理和能力建设,推动综合医院、妇产专科医院、妇幼保健机构等提供产科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广泛开展分娩镇痛服务,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舒适化水平,改善人民群众看病就医感受。到2025年底,开展产科医疗服务的三级医疗机构全部能够提供分娩镇痛服务;到2027年,开展产科医疗服务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全部能够提供分娩镇痛服务。
二、基本要求
(一)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基本要求。开展分娩镇痛(指椎管内分娩镇痛技术)的医疗机构应按照《分娩镇痛技术基本要求》(附件1)要求,加强分娩镇痛基本设施建设和设备药品配置,强化分娩镇痛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培养,为提供分娩镇痛服务打好基础、完善条件。
(二)建立产科与麻醉科协作机制。开展分娩镇痛的医疗机构要加强产科与麻醉科的协作联动,根据产科分娩镇痛需求,麻醉科要合理安排麻醉医师开展分娩镇痛服务;产科应当为麻醉医师开展分娩镇痛提供技术操作、驻科值班等便利条件。推动产科、麻醉科等相关科室间产妇诊疗信息共享,及时掌握产妇病情变化。
(三)完善分娩镇痛服务流程。开展分娩镇痛的医疗机构要完善并不断优化覆盖分娩镇痛前评估、分娩镇痛实施、相关并发症诊治、分娩镇痛后随访等分娩镇痛服务全流程管理。鼓励将产前分娩镇痛评估纳入产检项目。认真履行告知义务并取得知情同意,方便患者充分了解和自愿选择分娩镇痛服务。推动提供“线上线下”一体化的分娩镇痛评估、实施和随访服务。
三、规范开展分娩镇痛服务
(一)加强分娩镇痛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开展分娩镇痛的医疗机构应当常态化开展分娩镇痛医疗质量监测、预警、分析、反馈,以及评估、考核等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定期组织开展产科、麻醉科联合应急演练,提高突发紧急情况的应对处置能力。完善分娩镇痛不良事件报告处理机制,建立不良事件病例讨论制度,严重不良事件应在抢救工作结束后立即向医疗机构医务部门报告,并及时向本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二)规范应用分娩镇痛技术。开展分娩镇痛的医疗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椎管内分娩镇痛技术相关的各项规范,包括术前准备、穿刺技术、麻醉药物用法用量等,熟练掌握椎管内分娩镇痛技术的适应证和禁忌证。分娩镇痛实施前应当全面评估产妇状况,制定完善的镇痛方案,并具备防治并发症的措施。在实施过程中,要加强产妇生命体征、胎心及有关并发症监测,科学评估疼痛、肌力等变化,适时调整药物剂量和给药速度。
(三)强化分娩镇痛技术人员培训。开展分娩镇痛的医疗机构要组建由管理人员及产科、麻醉科等分娩镇痛相关专科医务人员组成的分娩镇痛服务团队,定期开展联合培训,加强多学科协作,强化分娩镇痛技术及相关并发症防治能力建设,提高分娩镇痛技术水平和实施效果。充分发挥医联体牵头医疗机构的技术辐射带动作用,通过专科共建、教育培训协同等多种方式,提升成员单位分娩镇痛技术水平。
四、加强分娩镇痛支持保障
(一)加强分娩镇痛人才队伍建设。按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与标准要求,加强产科、麻醉专业住院医师分娩镇痛技术的培养。医联体内具有良好分娩镇痛工作经验的医疗机构应定期组织分娩镇痛技术培训,加强医联体内分娩镇痛人才队伍培养。各地可依托分娩镇痛工作开展较好的医疗机构建立区域培训平台,支持所在区域分娩镇痛相关专业医务人员培训和进修,不断提高分娩镇痛的理论水平和操作能力。
(二)加强分娩镇痛保障。医疗机构要采取综合措施,充分调动产科、麻醉科、护理等专业医务人员参与分娩镇痛工作的积极性。公立医院建立主要体现岗位职责和知识价值的薪酬体系,在业务考核上对于分娩镇痛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给予适当倾斜。
五、组织实施
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疾控部门)要高度重视分娩镇痛工作,积极协调相关部门为全面推进分娩镇痛工作提供政策支持。要强化对医疗机构分娩镇痛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切实保障分娩镇痛医疗质量安全,定期组织对辖区内医疗机构进行培训和指导,可参考《分娩镇痛工作评估指标》(附件2)对分娩镇痛工作效果开展评估。要积极宣传引导,做好政策解读,指导医疗机构通过门诊产检、孕妇学校、网络平台等多种形式进行分娩镇痛科普宣传,提高社会对分娩镇痛的科学认知度。
附件:1.分娩镇痛技术基本要求(2025年版)
2.分娩镇痛工作评估指标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局综合司
国家疾控局综合司
2025年5月19日
附件1
分娩镇痛技术基本要求
(2025年版)
本要求所称的分娩镇痛技术,是指椎管内分娩镇痛技术,主要包括硬膜外腔镇痛、蛛网膜下腔镇痛、蛛网膜下腔—硬膜外腔联合镇痛等诊疗技术。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
(一)具备实施椎管内分娩镇痛临床工作的基本设施:具有完善消毒条件的独立操作空间,按照院内感染控制制度对产房进行院感监测与管理。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在产房内设置紧急剖宫产手术室,争取最短时间处理危险情况,保障母婴安全。
(二)具备实施椎管内分娩镇痛临床工作的基本设备:多功能监护仪;供氧设备包括中心供氧/氧气瓶、鼻吸氧管、吸氧面罩;吸引设备包括负压吸引器、吸引管、吸痰管;椎管内镇痛穿刺包、镇痛泵;胎心监护仪、新生儿抢救复苏设备;抢救车,包括抢救物品及药品;气管插管设备包括喉镜、气管导管、口咽通气管、喉罩、困难气道器具等;医疗区域内具有麻醉机和除颤器等。抢救设备由专人负责维护、定期检查并做好登记。
(三)具有实施椎管内分娩镇痛的基本药品和处理意外或并发症的应急药品:静脉输液用液体;局部麻醉药(利多卡因、罗哌卡因、布比卡因等);阿片类药物(芬太尼、舒芬太尼等);急救类药品(麻黄素、阿托品、去氧肾上腺素、肾上腺素、咪达唑仑、脂肪乳剂等);消毒液。毒麻药管理按照国家规范要求执行。所有药品由专人负责维护补充、定期检查并做登记。建立椎管内分娩镇痛药品、耗材登记制度,保证相关药品、耗材来源可追溯。
二、人员基本要求
(一)麻醉科医师。
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麻醉专业。
2.3年以上住院医师及以上职称,经科室评估具备独立从事分娩镇痛的能力。
3.具有毒麻类药品处方权。
4.具有独立的抢救与复苏能力。
(二)其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配合实施椎管内分娩镇痛的产科医师和护士应当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规定,并经椎管内分娩镇痛相关系统培训。
附件2
分娩镇痛工作评估指标
一、椎管内分娩镇痛率
【计算方法】实施椎管内分娩镇痛人次数/年度阴道分娩人次数×100%。
二、椎管内分娩镇痛实施后一小时产妇疼痛缓解率
【计算方法】椎管内分娩镇痛实施后一小时VAS评分≤3的产妇/实施椎管内分娩镇痛人次数×100%。
三、新生儿窒息率
【计算方法】接受分娩镇痛的产妇分娩出现新生儿窒息数量/接受分娩镇痛的产妇分娩新生儿总数×100%。
【指标说明】通过新生儿阿普加评分(Apgar)检查新生儿娩出后身体状况。
四、分娩镇痛产妇满意度
【计算方法】接受分娩镇痛产妇满意人次数/接受分娩镇痛产妇人次数×100%。
注:评估指标涉及的“分娩镇痛人次数”均包含经阴道试产并实施镇痛后,因符合剖宫产指征后转为剖宫产的人次数。
《关于全面推进分娩镇痛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关于全面推进分娩镇痛工作的通知》制定的背景和目的是什么?
2018年,我委会同相关部门出台了《关于加强和完善麻醉医疗服务的意见》,要求扩大麻醉医疗服务领域,创新推广镇痛服务,满足麻醉医疗服务新需求。同年,我委在全国30个省份912家试点医院开展分娩镇痛试点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2022年,我委会同国家中医药局在覆盖全国所有省份的1015家医院组织开展疼痛综合管理试点,加强椎管内分娩镇痛。2023年,我委会同国家中医药局开展改善就医感受提升患者体验主题活动,在二级及以上医院推广普及分娩镇痛等疼痛管理模式。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等文件精神,持续加强麻醉镇痛服务,巩固分娩镇痛试点工作成效,提高分娩镇痛综合管理和诊疗服务水平,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会同国家中医药局综合司、国家疾控局综合司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分娩镇痛工作的通知》,推动综合医院、妇产专科医院、妇幼保健机构等提供产科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广泛开展分娩镇痛服务,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舒适化水平。提出到2025年底,开展产科医疗服务的三级医疗机构全部能够提供分娩镇痛服务;到2027年,开展产科医疗服务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全部能够提供分娩镇痛服务。
二、医疗机构应按照《通知》要求做好哪些工作?
一是落实分娩镇痛技术基本要求。加强分娩镇痛基本设施建设和设备药品配置,强化分娩镇痛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培养。要建立产科与麻醉科协作机制、完善分娩镇痛服务流程。二是规范开展分娩镇痛服务。加强分娩镇痛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定期组织开展产科、麻醉科联合应急演练,提高突发紧急情况的应对处置能力。规范应用分娩镇痛技术。强化分娩镇痛技术人员培训,并发挥医联体牵头医疗机构的技术辐射带动作用,提升成员单位分娩镇痛技术水平。三是加强分娩镇痛支持保障。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加强产科、麻醉专业住院医师分娩镇痛技术的培养。定期组织医联体内分娩镇痛技术培训,支持分娩镇痛相关专业医务人员培训和进修。加强分娩镇痛保障,建立主要体现岗位职责和知识价值的薪酬体系,在业务考核上对于分娩镇痛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给予适当倾斜。
三、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按照《通知》要求做好哪些工作?
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疾控部门)要高度重视分娩镇痛工作,积极协调相关部门提供政策支持,强化对医疗机构分娩镇痛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切实保障分娩镇痛医疗质量安全。定期组织培训、指导并开展评估。做好政策解读和科普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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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卫生健康委网站
编辑:杨真宇
校对:马杨
审核:秦明睿 叶龙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