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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禁毒工作事关国家安危、民族兴衰、人民福祉,毒品一日不除,禁毒斗争就一日不能松懈。在第38个“6·26”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最高人民法院于6月23日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人民法院禁毒工作情况,公布10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人民法院报特邀请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胡江,结合人民法院禁毒工作情况,撰写评论文章,敬请关注。
近年来,我国毒情形势呈现出整体向好的态势。但是,受国际和国内多种因素影响,我国毒品问题治理工作仍面临不少压力和挑战。在这样的背景下,各级人民法院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既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又不断推进毒品问题的源头治理、综合治理,展现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毒品问题治理之路的强大优势与显著成效。从今年6月23日人民法院禁毒工作情况新闻发布会通报的情况看,我国毒品问题治理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彰显毒品问题治理的政治引领。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方面,毒品问题治理是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加强毒品问题治理不是可有可无的闲事,也不是可以懈怠和忽视的小事,而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使命,是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人民幸福安康的大事,是推进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明确提出,深刻把握禁毒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法治性,进一步增强做好禁毒工作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在这些思想的引领下,各级人民法院将禁毒工作作为重要政治任务狠抓不放,加强对毒品问题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通过发布司法文件、加强审判指导、统一法律适用、完善工作机制等方式,为毒品问题治理提供了坚实的司法保障,体现了我国毒品问题治理的政治引领,保证了我国毒品问题治理的正确政治方向。例如,四川凉山曾是全国毒品重灾区,饱受毒品之苦,但是当地坚持政治引领,将禁毒“党政一把手”工程抓紧抓实,彻底摘掉了20余年的“毒帽”,破解了禁毒难题,是展现我国毒品问题治理政治优势的生动实践。
第二,把握毒品问题治理的政策导向。厉行禁毒是我国的一贯立场。毒品犯罪既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也引发社会安全、公共卫生等一系列严重的社会问题,是我国刑法重点惩治的犯罪类型之一。长期以来,人民法院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的刑事政策,突出打击重点,注重打击效果,依法严惩源头性毒品犯罪、具有严重情节的毒品犯罪及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毒品犯罪分子,在打击毒品犯罪方面取得了积极的成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作为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对毒品犯罪同样具有指导意义。严厉惩处是对毒品犯罪的总体态度,但并不意味着不考虑案件实际情况的一味从严。因此,要全面准确理解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质要求,在坚持总体上从严的同时,也应充分注意毒品犯罪在具体案件中的不同情况,既从严打击,又区别对待,做到宽以济严、宽严有度、罚当其罪。例如,对于罪行相对较轻或者具有自首等从宽处罚情节的被告人,依法予以从宽处罚,能够更好地实现案件办理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此外,《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还专门就毒品犯罪的死刑适用问题作了细化规定,为在司法实践中严格把握死刑适用条件、审慎决定死刑适用提供了明确指引,体现了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政策精神。
第三,坚守毒品问题治理的法治标准。当前,我国毒品滥用的种类发生结构性变化,麻精药品和未列管成瘾性物质滥用快速蔓延,以青少年为主要群体的新型毒品滥用人数不断增多,为毒品问题治理带来了诸多新的法律适用难题。为了应对新毒情形势下的新问题,人民法院持续推进毒品案件审判规范化建设,在应对新型毒品犯罪与麻精药品案件方面作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实践探索,确保毒品案件审判始终遵循法治化、规范化的要求。在新型毒品犯罪的司法应对方面,既要实现打击犯罪的目的,又必须坚持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严格按照刑法关于毒品犯罪构成的规定予以依法打击,对于没有列入毒品管制目录的物质,不能认定为毒品,对其相关联的行为也不能认定为毒品犯罪。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注重发挥案例库、法答网作用,注重案例培育,尤其是注重挖掘新型毒品犯罪案例资源,通过各种方式总结经验、凝聚共识,加强对此类案件的审判指导,为司法实践提供更为明确的裁判指引。在麻精药品案件的司法应对方面,实现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民群众合理用药的平衡是其关键,《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将其作为一个重点和亮点予以专门规定,为此类案件的法律认定提供了明确的规范指引。实践中,应当从麻精药品的用途和行为的目的等方面予以依法准确认定,既要防止将无罪或者药品犯罪的案件不当地认定为毒品犯罪,又要对明知是毒品犯罪分子或者吸毒人员而向其贩卖麻精药品的行为依法以毒品犯罪予以严惩。
第四,创新毒品问题治理的多元路径。毒品问题是复杂的社会问题,毒品问题治理应当尊重科学规律、实现标本兼治。而要实现标本兼治的目标,固然离不开刑法打击这一重要手段,但也不能完全依赖刑法打击。因为刑法打击作为事后的惩罚,只是社会治理的手段之一,它无法消除犯罪发生的社会根源。为此,应当对刑法打击的功能和作用形成理性的认识,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注重毒品问题的源头治理、综合治理,形成科学合理的多元毒品问题治理体系。《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明确提出,各级人民法院要主动延伸审判职能,落实好打防并举、综合施治方针,积极参与禁毒综合治理。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持续加大禁毒综治工作力度,做实“抓前端、治未病”,以强化法治宣传和制发司法建议为主要抓手,推进毒品问题源头治理、综合治理,充分体现了治罪与治理并重的精神。各地也根据实际,充分利用审判资源优势,在注重刑法打击的同时不断创新方式方法,积极融入毒品问题治理。例如,四川凉山禁毒成效的取得,其重要经验之一就是深化禁毒综合治理、努力铲除涉毒土壤,坚持禁毒与脱贫联动,将毒品问题治理深度融入脱贫攻坚、乡村振兴战略,一体推进“基层治理、宣传教育、审执办案”,打通毒品问题治理“最后一公里”。这充分说明,只有将刑法打击和源头治理、综合治理一体推进,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才能形成毒品问题治理的合力,从而提升毒品问题治理的成效。
来源:人民法院报·2版
作 者: 胡江(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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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编辑:周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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