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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云南省旅居发展正负面清单》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5-06-06 17:35:19   浏览次数:1  发布人:b6c7****  IP:124.223.189***  评论:0
    导读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云政办规〔2025〕3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旅居发展正负面清单》的通知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旅居发展正负面清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5年6月3日(此件公开发布)云南省旅居发展正负面清单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更好推进旅居发展,走出一条持续健康的文旅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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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云政办规〔2025〕3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云南省旅居发展正负面清单》的通知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旅居发展正负面清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年6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旅居发展正负面清单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更好推进旅居发展,走出一条持续健康的文旅发展之路,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清单。

    一、正面清单

    (一)支持建立完善联农带农机制,以农村居民和脱贫人口持续增收为出发点,在村民自愿前提下盘活利用闲置农房和集体经营性资产,通过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参与旅居发展。

    (二)支持引进实力强、有情怀的市场经营主体整合优质旅居资源,按市场规律开展规模化、品牌化、连锁化投资开发和经营管理,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三)支持旅居市场经营主体吸纳当地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鼓励当地能人就地创业、高校毕业生和农民工返乡创业参与旅居发展。

    (四)支持发挥茶叶、咖啡、花卉、果蔬、道地药材及温泉等资源比较优势,因地制宜创新打造“场景+体验”的多种旅居业态,推动旅居同高原特色农业、医疗康养、休闲健身等联动发展。

    (五)支持非遗、文创、采风创作、公益电影放映等植入旅居村(社区);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设流动图书馆、非遗工坊,推动优质文化资源直达基层;推动有条件的新华书店、农家书屋、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艺术家第二居所等文化场所有效整合,打造新型公共文化空间;发挥基层文化骨干作用,鼓励在旅居村(社区)广泛开展丰富多彩的基层文化文艺活动。

    (六)支持采用“轻介入、微改造、精提升”的“绣花”功夫,重点打造注意乡土味道、保留乡村风貌、留住田园乡愁的旅居村,重点打造保留城市原有地貌风光和街巷特色的旅居社区,注重文明传承、文化延续,让城市留下记忆,让人们记住乡愁。

    (七)支持市场经营主体有序盘活长期闲置的旧厂房、仓库和老旧建筑等发展旅居项目。

    (八)支持将旅居客人纳入社会综合治理、享受居民同等待遇;鼓励旅居客人参与各种消费业态运营和公共文化建设,有组织地发掘旅居客人中的专业人才服务基层、服务群众,推动旅居变旅创。

    (九)支持持续优化人居环境,围绕旅居需求完善主客共享的公共卫生、共享食堂、特色餐饮、交通接驳、快递物流、公共安全等服务体系。

    (十)支持统筹利用有关专项资金,在符合资金管理办法和具体规定的基础上,用于旅居设施配套、环境提升等,引导旅居市场化发展。

    二、负面清单

    (一)不得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保护规划、传统村落保护利用规划或方案,不得突破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等管控措施建设旅居项目。

    (二)不得违反世界自然遗产,以及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设旅居项目。

    (三)不得大拆大建、过度商业化,严禁对文化遗产、文物古迹等“拆真建假”,不得破坏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传统村落、传统建筑的空间肌理、风貌特色、文化生态、景观环境,不搞千村一面。

    (四)不得大包大揽、强迫命令,违背农民意愿搞合村并居,强制或变相强制农民搬出原住地,强迫农民“出村”、“上楼”。

    (五)不得借流转之名改变农村宅基地、耕地良田和林地性质违规建设旅居项目;不得违反农村宅基地使用管理规定,到农村买卖或变相买卖宅基地建别墅大院、私家会馆(庄园)和小产权房等;不得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大棚房”搞旅居经营。

    (六)不允许城镇居民、退休干部打着旅居之名到农村购买农房、宅基地或占地建房;严禁“明租暗买、名租实售”或签订“长租约”变相转让行为。

    (七)不得违背市场规律盲目举债建设旅居项目;不得使用财政资金建设大公园、大广场、人造水景假山等面子工程、形象工程;不得借旅居之名新建特色小镇、旅居小镇。

    (八)不得突破环境容量、承载规模最大限制,盲目发展旅居影响当地居民群众正常生活、增加资源环境承载压力。

    (九)不得将未经安全鉴定或鉴定不合格、未经消防安全评估或评估不合格的房屋用作旅居经营。

    (十)不得借旅居之名搞非法集资、利用传销等方式推出类金融产品,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欺客宰客。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扛牢主体责任,严格落实正负面清单。各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及时研究解决旅居发展中的困难问题,形成工作合力,高质量落实落细各项工作任务。

    (二)加强培训引导。各地各部门要加强旅居政策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干部群众、市场经营主体法律意识、业务能力和审美观念水平,落实好“十个支持”和“十个不得”工作要求。

    (三)加强典型引路。在不增加基层负担的前提下,加强正负面清单落实情况的调研指导,及时纠治工作偏差和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总结推广一批立得住、叫得响、能复制、可持续的先进典型案例,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确保“旅居云南”建设方向不偏、蹄疾步稳。

    来源 云南发布

    编辑 杨奥

    本期责编 张灵洁 于轩昂

    审核 马波 刘丽

    运维 云报集团·文旅头条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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