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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务人员应知应会法律知识|擅自发布就诊视频 侵犯患者多项权利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5-07-11 14:41:20   浏览次数:1  发布人:2673****  IP:124.223.189***  评论:0
    导读

    为配合卫生健康系统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在国家卫生健康委法规司的指导下,健康报开设“医务人员应知应会法律知识”专栏,针对医务人员日常工作中常见的问题,如隐私保护、知情同意、病历书写、临床试验、医疗纠纷预防处置等,邀请法律专家对现行法律法规中的相关条款进行梳理,形成应知应会知识点,便于医务人员学习掌握。同时,挑选介绍相应的典型案例,以案说法,帮助大家加深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并以案为鉴,防止类似问题的出

    为配合卫生健康系统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在国家卫生健康委法规司的指导下,健康报开设“医务人员应知应会法律知识”专栏,针对医务人员日常工作中常见的问题,如隐私保护、知情同意、病历书写、临床试验、医疗纠纷预防处置等,邀请法律专家对现行法律法规中的相关条款进行梳理,形成应知应会知识点,便于医务人员学习掌握。同时,挑选介绍相应的典型案例,以案说法,帮助大家加深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并以案为鉴,防止类似问题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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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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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成年人甲某由亲属陪护到某医院儿科门诊就诊,主任医师乙某负责接诊。该医院未经甲某及其监护人同意,将甲某就诊过程拍摄剪辑制作成视频,公开发布在以乙某作为实名注册主体的短视频平台账号上。视频内容涉甲某病情信息,并配有“毛病”“坏习惯”等文字描述。

    甲某认为,该医院、乙某侵犯了其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要求乙某及该医院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视频由该医院拍摄剪辑制作,由乙某配合完成拍摄,并发布在以乙某作为实名注册主体的短视频平台账号上,同时结合账号以往的运营情况,认定该医院与乙某共同实施了涉案行为,构成对甲某肖像权的侵害。就医内容具有一定的私密性,包含甲某不愿为他人知晓的就诊过程和病症情况,认定涉案行为构成对甲某隐私权的侵害。涉案视频内容一定程度上会造成公众对甲某的社会评价降低,认定涉案行为构成对甲某名誉权的侵害。

    法院判决,乙某及该医院共同承担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等责任。


    案例选自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的加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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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知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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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法条这样表述

    民法典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医疗健康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根据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个人信息的种类以及对个人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等,采取措施确保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以及个人信息泄露。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规定,公民接受医疗卫生服务,应当受到尊重。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关心爱护、平等对待患者,尊重患者人格尊严,保护患者隐私。

    医师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当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依法保护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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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联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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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第990、991、1032、1226条,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8、29、51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条,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33条,医师法第23条。


    栏目指导:国家卫生健康委法规司

    整理:重庆市卫生健康委法规处
    编辑:宁艳阳 门雯雯 于洋

    校对:杨真宇

    审核:管仲瑶 徐秉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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