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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说生育津贴那些事儿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11-30 17:50:58   浏览次数:23  发布人:9f93****  IP:124.223.189***  评论:0
    导读

    01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是同一概念还是两个概念?生育津贴又名产假工资,同一概念。02在职员工,无缴纳生育险如何休产假,产假期间的薪资待遇如何发放?依据《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已缴纳生育保险费的,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用人单位未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的,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自行负担。根据国

    01

    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是同一概念还是两个概念?

    生育津贴又名产假工资,同一概念。

    02

    在职员工,无缴纳生育险如何休产假,产假期间的薪资待遇如何发放?

    依据《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已缴纳生育保险费的,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用人单位未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的,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自行负担。根据国家规定正常休产假,产假期间正常发放工资(工资和生育津贴就高发放)。

    03

    贾某2004年6月成为某酒店员工,与该酒店签订了三年劳动合同,试用期三个月。2004年 8月,未婚的贾某发现自己怀孕了,经慎重考虑她打算生下这个孩子。2004年,贾某向酒店申请产假时人力资源部负责人认为她从未交过生育保险费,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同时认为贾某未婚先孕,不符合酒店关于生育女职工可以获得1200元的生育津贴包干制度规定。因此贾某被告知,可以休产假,但产假期间酒店将不支付工资,也不能享受任何与生育相关的待遇。未婚而育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吗?

    1、生育保险和养老、医疗、失业等保险不同,它的费用全部由企业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大家可以仔细看看工资条,里面并没有“生育保险”一项。所以人力资源部负责人的说法是不对的。

    2、报销生育保险待遇需要结婚证,未婚而育可以休假,但可能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04

    公司的一位员工目前刚刚休完产假,该员工工资为5000/月,但劳动合同上签的是2500/月,(因为交的社保是最低基数2628),产假从16年11月中旬开始休,到17年3月底结束,产假期间11月和12月工资都是按5000元发放的,1月开始没有发工资了;  现在该员工休完产假回来,要求发放之前未发的两个月工资(按5000/月),老总也同意了。但是我这边还有关该员工生育津贴的问题。

    问题:该员工生育津贴总计大约1万3千元,该员工产假期间工资约为2万元,远大于生育津贴,那她的生育津贴是否还要发放给她?

    生育津贴是生育保险的一部分,由员工或企业向社保机构提交相应材料,符合条件的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含生育津贴,员工申请时可以直接发放给员工,如果企业申请也可以发放给企业,再由企业发放给员工。

    生育津贴即为产假工资,生育津贴高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05

    生育津贴和工资就高不就低的法律条文在哪可以找到?内容是什么?

    实际上是这样操作的:员工产假期间,企业应该正常支付工资。而生育津贴是因为企业需要为产假员工发放工资而由生育保险基金提供的补贴。也就是说:津贴与工资二者发一,津贴不够公司补足。

    但没有这样直白的法律条文。 可参考相关法条:

    1、《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2、《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

    3、《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职工产假或者休假期间,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高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按照该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休产假期间降低工资待遇。

    4、广东省2021年10月1日起实行的《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七条:职工按照规定享受的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先行垫付,再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有条件的地级以上市可以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委托金融机构将生育津贴直接发放给职工。职工已经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职工依法享受的生育津贴,按照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本条所称职工原工资标准,是指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职工依法享受假期前参加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其实际参加工作的月份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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