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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子知识产权》2025年第1期目录及摘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5-02-13 19:18:37   浏览次数:1  发布人:aba0****  IP:124.223.189***  评论:0
    导读

    ——“创新驱动·智造未来”征文专题——1.网络平台不作为侵权属性之还原——赵迪雅——学术研究——2.公共数据知识产权赋权的理论阐释与制度方案 ——刘鑫、张俊豪3.欧盟标准必要专利治理新模式探析——耿邦4.地理标志保险:中国助力乡村振兴战略的新思路及其探索——叶文庆、董慧娟——热点聚焦——5.技术类复合型知识产权专业硕士的培养模式探究——邓恒、姚芳遥——域外法制——6.足球票务二级市场平台与足球赛主

    ——“创新驱动·智造未来”征文专题——

    1.网络平台不作为侵权属性之还原——赵迪雅

    ——学术研究——

    2.公共数据知识产权赋权的理论阐释与制度方案 ——刘鑫、张俊豪

    3.欧盟标准必要专利治理新模式探析——耿邦

    4.地理标志保险:中国助力乡村振兴战略的新思路及其探索——叶文庆、董慧娟

    ——热点聚焦——

    5.技术类复合型知识产权专业硕士的培养模式探究——邓恒、姚芳遥

    ——域外法制——

    6.足球票务二级市场平台与足球赛主办方之间竞争关系的认定——德国联邦法院关于“德国足球职业联盟超级杯案例”分析——郑友德

    7.欧盟《人工智能法案》的域外效力研究 ——谢焱、叶知秋

    8.美国联邦数据隐私立法规制策略研究——吕思嘉


    ——“创新驱动 智造未来”征文专题——

    1.网络服务提供者不作为侵权模式之还原

    作者:赵迪雅,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与伦敦玛丽女王大学联合培养2021级博士研究生

    摘要:由于我国不存在间接侵权制度,我国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的法理基础是帮助侵权成为学界通说。随着“避风港”规则制定时的利益平衡被打破,我国借助“应知”概念的延展性,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被动注意义务拓展至事前,同时通过强调“必要措施”的必要性来扩大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范围。然而,此种路径在理论层面与帮助侵权构成要件不符,帮助侵权理论已与实践选择脱离。随着我国在本土“避风港”规则过程中,将“必要措施”要件的属性由责任排除要件变为责任构成要件,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行为已逐渐转向不作为侵权行为。我国应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是采取必要措施。同时,通过在规则内部明确“应知”与“明知”属于必要措施的两种分类标准,合理扩大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范围。

    关键词:网络服务提供者;帮助侵权责任;不作为侵权;注意义务

    ——学术研究——

    2.公共数据知识产权赋权的理论阐释与制度方案

    作者:刘鑫,法学博士,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专职研究员,法学院副教授,数字法治研究院研究员;张俊豪,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国家治理学院

    摘要:进入数字时代以来,公共数据的资源属性和流通价值日益凸显,亟须在公法规制路径之外,构建起以数据财产赋权为前提的公共数据知识产权制度。围绕公共数据的保护难题和知识产权的基础理论,可以从公共数据私法保护的必要性,公共数据作为知识产权客体的合理性,以及公共数据知识产权立法的可行性三个方面,为确立公共数据知识产权的正当性提供学理依据。为了制定系统性的公共数据知识产权规则,应建立公共数据知识产权确权机制,构筑起以数据生产者为权利主体,以公共数据成果为权利客体的基本权利结构,并阐明公共数据知识产权作为相对控制、有限排他的特殊财产权所具备的各项权能。更进一步,可以在公共数据确权的基础上,建立公共数据授权机制,针对公共政务数据和公共服务数据两种数据类型,分别设计与之相适配的授权实施模式,从而切实推动公共数据知识产权的权利运行和公共数据要素的市场流通。

    关键词:公共数据资源;公共数据知识产权;公共数据确权;公共数据授权

    3.欧盟标准必要专利治理新模式探析

    作者:耿邦,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021级博士研究生

    摘要:2023年4月27日发布的“欧盟SEP新提案”开启了“专门机关监管”这一标准必要专利(SEP)治理的新模式:通过建立行政监管机关、强制注册制度、总许可费率确定制度、“必要性”检查制度等对SEP进行治理。与之前已经存在的法院治理模式、反垄断机关治理模式、标准组织治理模式等相比较,其突出特点在于强调专门机关在SEP治理中的“行政性强监管”。该新模式既具有促进SEP治理创新、增加SEP交易的透明度、维护SEP的质量、提高SEP交易效率等积极作用,也存在过度监管可能抑制SEP市场活力并影响创新、选择性监管可能导致SEP权利人与实施者利益不平衡、增加SEP诉讼的行政前置程序可能弊大于利、职能中心直接干预具体交易价格可能扭曲SEP市场价格机制等不足之处。在全球SEP竞争日益激烈的国际背景下,对该新模式的深入研究与全面探讨,有利于加快推动建立既适合中国国情又反映世界趋势的中国SEP治理模式。

    关键词:标准必要专利;欧盟SEP新提案;SEP治理模式

    4.地理标志保险:中国助力乡村振兴战略的新思路及其探索

    作者:叶文庆,法学博士,福建理工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董慧娟,法学博士,厦门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地理标志是促进农村区域特色经济发展的有效载体,是增加农民收入、助力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有力支撑。为地理标志提供充分法律保护意义重大。基于种种原因,我国地理标志相关权利保护状况不容乐观。地理标志侵权行为时有发生但维权行动动力明显不足,对侵权行为打击不力。维权不足两大主因是维权主体特殊和成本高昂。保险被公认为具有独特的风险分摊与经济补偿功能,加大知识产权金融保险产品创新力度,对于适时发挥、利用地理标志保险的功能与作用,助企纾困,探索实现地理标志助力乡村振兴战略的新路径具有重要意义。我国部分地区已率先就地理标志被侵权损失险等地理标志保险的实践作出了有益探索。通过适时总结相关实践经验,反思地理标志保险在推行与发展中存在问题或不足,提出促进我国地理标志保险事业发展的若干建议,包括地理标志本身的保险需求、产品设计、保费补贴等激励政策与险种推行模式等重要问题,为新险种、新市场探索、发展与完善提供有益参考。

    关键词:地理标志;保险;乡村振兴;保护;经济补偿

    ——热点聚焦——

    5.技术类复合型知识产权专业硕士的培养模式探究

    作者:邓恒,北方工业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教授,硕士生导师;姚芳遥,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

    摘要:探究技术类复合型知识产权专业硕士培养模式,培育适应创新经济发展需要的专业人才,对于国家知识产权事业的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本文梳理了我国知识产权专业硕士学位的设立之源起与背景,明确了技术类复合型知识产权专业硕士的专业定位与应然内涵,借鉴了国内外相关学科开展技术类复合型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的经验与做法,同时参考现有企业对此类人才培养的相关社会模式及经验,从培养理念、培养导向、培养方向、培养课程等四个方面出发,提出应当为科技创新的全链条服务提供人才、以法学为底色打造复合型人才、以需求为导向深化“政校企协同育人”、突出专利法理论与实务比重,强化实践与应用能力等建议及对策,以期建构技术类复合型知识产权专业硕士培养之科学体系。

    关键词:技术类;复合型;知识产权;专业硕士

    ——域外法制——

    6.足球票务二级市场平台与足球赛主办方之间竞争关系的认定——德国联邦法院关于“德国足球职业联盟超级杯案例”分析

    作者:郑友德,华中科技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中心教授

    提要:平台运营商提供的服务仅为第三方产品的中介,而其本身并不销售第三方提供的产品。因此,平台运营商的服务与第三方提供的这些产品不存在替代关系。从这一角度来看,平台运营商不符合《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UWG)第2条第1款第4项i(旧版第2条第1款第3项i)中“竞争者”的定义。当第三方通过支付服务费在平台上出售商业活动主办方的足球赛门票时,该平台运营商与主办方之间,在UWG第2条第1款第4项(旧版第2条第1款第3项)的意义下,因竞争性互动而形成竞争关系。如果平台运营商的广告活动旨在促进平台足球赛门票的销售,而这些活动可能对主办方的商业声誉或业务活动产生不利影响,则可以认定存在这种竞争关系(此判决延续了德国联邦法院在以下判例中的观点:BGH GRUR 2017, 918,第16段 = WRP 2017, 1085——“竞争关联”;BGH GRUR 2022, 729,第13段 = WRP 2022, 727——“人寿保险二级市场II”)。

    7.欧盟《人工智能法案》的域外效力研究

    作者:谢焱,法学博士,同济大学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叶知秋,同济大学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

    摘要:人工智能技术的广泛应用对社会、经济、法律等领域产生了深远影响,引发了一系列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欧盟在GDPR成功实施的基础上,推出《人工智能法案》,旨在扩大其域外效力。该法案域外效力可以解构为“投放地标准”和“效果原则”:前者根据欧盟境内的活动程度设定监管义务,后者则基于在欧盟内产生的实质性影响及受影响者位置拓展管辖范围。然而,长臂管辖的实施面临挑战,需平衡各国法律差异,尊重他国主权,同时紧跟技术发展步伐,确保既促进创新又有效管理风险。为此,欧盟需加强国际合作,通过对话协商与标准互认,共同构建适应人工智能时代的国际法律秩序。这将有助于促进全球科技治理的完善,确保人工智能技术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人工智能法案;欧盟;域外管辖权;域外效力

    8.美国联邦数据隐私立法规制策略研究

    作者:吕思嘉,复旦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美国各界一致呼吁制定统一的联邦数据隐私立法,然而至今尚无任何提案能够成功转化为法律。《美国隐私权法》作为美国最新的立法提案,体现了美国联邦数据隐私规制方案的最新动向,其以扩大消费者个人权利、限制科技巨头数字权力为手段,旨在强化国家安全,促进数字经济合理有序发展。然而基于联邦和州分层规制和市场自我规制的传统,联邦数据隐私立法面临中央和地方立法冲突、政治利益集团的博弈,以及数据监管目标悖论的立法困境。联邦数据隐私立法的出台,一方面将可能形成新的全球隐私标准,树立不同于GDPR的商业典范;另一方面,它也可能成为新的全球数字贸易壁垒和美式制裁工具。

    关键词:美国隐私权法;美国联邦立法;数据隐私;数据保护;规制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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