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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2025年1月,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罗玉蓉调取资料后再次通过电话与当事人进行沟通。黄杉杉 摄
“货款已经拿到了,真是谢谢您!我没想到里面的关系这么复杂。”在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内,林强(化名)紧紧握住民三庭法官罗玉蓉的手,感激地说。
林强与锦程公司原本是合作多年的生意伙伴,黄勇(化名)曾就职于锦程公司,长期以公司名义在林强处购买货物。2023年1至4月,林强按照约定持续向锦程公司供应货物,可原本约定两月一结的货款,直到2024年6月林强都没有收到。考虑到多年的生意往来,其间林强也只是侧面向黄勇询问货款的进度。2024年末,得知黄勇已从公司离职,林强找到锦程公司进行催收,竟然被告知公司对这笔货款不知情,更不会付这笔款项。林强遂将黄勇、锦程公司告到营山法院,请求对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
罗玉蓉受理案件后,当即联系双方当事人,得知锦程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浩(化名)和案外人胡成(化名)之间曾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由胡成负责转让前公司产生的一切债务。
随后,罗玉蓉前往当地行政审批局调取公司变更资料,查明锦程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现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李浩。而原告所请求的货款,产生于胡成任法定代表人兼登记股东期间。
鉴于案件情况复杂,罗玉蓉决定联系胡成进一步了解情况。
“案卷上写我的名字了吗?你们给我打电话干嘛?再说,李浩股权转让费都没给清,不按时给的话,我还要来告他。”胡成的话像机关枪一样,噼里啪啦落在罗玉蓉的心上。
其实,该案事实清楚,一判了之并不难。黄勇以公司名义在林强处购买货物,所欠货款应由公司承担。但如果公司拒不支付货款,林强会申请执行,公司运营将会受挫,收回货款也可能遥遥无期;如果公司支付货款,按照李浩与胡成的约定,李浩可以向胡成追偿;如果李浩就此不按期支付转让费,胡成又将提起新的诉讼。
“一纸文书是案件的终点吗?”罗玉蓉的内心早已有了明确的答案。理清案件情况后,罗玉蓉将胡成列为案件的第三人,并组织林强、黄勇、李浩、胡成来到调解室。
调解室里,大家都耷拉着脸,坐得远远的。罗玉蓉决定先“背对背”了解李浩、胡成的想法。
“时间都过去这么久了,况且我又不是被告,为啥要承担责任?现在公司运营这么好,直接把货款给了也没影响啊。”胡成怒不可遏。
“我们有协议在先,公司绝不可能给他背这个‘旧账’!”李浩愤愤不平。
理顺了冲突点,罗玉蓉再次把大家叫进调解室,一层一层拨开交织错乱的关系。
“胡成,这笔货款产生于你担任法定代表人和股东期间,而且你和李浩签订的协议也对债务进行了明确约定,虽然这个案子原告起诉的是公司,但公司可以事后向你追偿。”
“李浩,你也不要意气用事,你可以通过合法渠道维护你的权益,也有按照合同约定如期履行转让款的义务,如果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是可能构成犯罪的。”
看着大家态度明显缓和,罗玉蓉紧接着梳法理、通情理,散开“瘀”点。
“公司就像是你们在不同阶段抚养长大的孩子,都是有感情的。李浩,你现在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公司经营得好你是直接受益人,多次卷入诉讼对公司发展不是一件好事。胡成,我相信你肯定也想早点顺利拿到转让费,那就更要把公司维护好才行。”
这段话说得入情入理,李浩、胡成纷纷将凳子往里靠了靠,表示愿意积极配合,将案子彻底化解。随后,又经过一段时间的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由胡成承担货款的支付责任,李浩也作出承诺,根据公司运营情况,提前转让款支付时间。
调解完成后,胡成脸上荡开了笑意,并当场将拖欠的货款履行完毕。
春节前夕,料峭寒风裹挟着小雨拍得窗户哗哗作响,但调解室里的每个人心里都是暖暖的。
来源:人民法院报·2版
作者:黄杉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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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编辑:逯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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