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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簿公堂,除了法官的庄严,其他没感觉,各抒己见吧。

因为还有一个案例在和解中,我们的主要是收集资料阶段。

法官从3000元问起,先生说是话赶话赶出来的,公区不在我们的购房合同内,我们也不知情,不是我们的权责区域。

我陈述了物业给原告我家的电话,我去探望,发200慰问金,和后期答应刮大白但她其变本加厉,索要天价赔偿之事。

物业法代不断重复不负赔偿责任。原告则出示她家照片,索要1万元赔偿金。

法官说这也不严重呀!将原告和物业请出。我们进一步强调水阀距离入户门15米远,我们无法在各种不确定的未来可能发生事故的条件下,给出这种无厘头的赔偿金。走廊地砖八年没全过,天天挖!

物业拿出前次法律保护物业的资料。

原告又拿出一些照片,法官说,你这多长时间了?这也不是新的呀!让我们看,先生没看,我拿过来看了一下,现场都看过,也就还给他们了。

在和解不成的条件下,法官让原告走法律鉴定。

第一次开庭就这么收场了。留下了我们的身份证复印件。让我们等待通知。

我不知道我是否该和解,人争一口气,佛争一炷香。我就不信法律不能维持公正,人无过错还要任人宰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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