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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法院 为民营企业“撑好腰”“鼓足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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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楼 供图 深圳中院

本文为《中国审判》杂志原创稿件

文| 本刊记者 刘庭梅

今年11月1日,广东深圳的企业家们迎来了他们的法定节日——第六个“深圳企业家日”。当天,第六届“深圳企业家日”优化营商环境政策宣讲会在深圳举行。

会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介绍了人民法院服务企业健康发展的政策和工作举措。相关政策措施均为解决企业发展痛点难点问题而制定,具有很强的针对性,让企业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

一方水土养一方人。深圳是民营经济的沃土,企业家是深圳的“土特产”。2019年起,深圳在全国率先以法定形式设立“企业家日”,彰显了整个城市对企业家精神的推崇,持续激发了企业家们创新开拓的热情。

2023年以来,深圳两级法院(以下简称“深圳法院”)先后出台多个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从健全诉求响应机制,聚焦产权保护、权利救济等方面,破解民营企业急难愁盼问题,开展司法保护专项行动,打好司法助企组合拳,以实际行动助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

01

精准供需 优化服务

把准惠企“定盘星”

“原本以为对方会负隅顽抗,我已经做好了‘鱼死网破’的准备。没想到这才过了几天,法院就帮我们双方化解了纠纷,实在是太高效了!”近日,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坪地人民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法院+商会”的调解模式获得了当事人的连连称赞。

此前,原告某电子公司为被告某通讯公司提供货物,约定交货之日起60天内付款。起初,双方合作顺利,但某通讯公司从2023年年末开始拖欠货款,并一直找各种理由拖延,某电子公司遂起诉到龙岗法院,要求某通讯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法院组织现场勘查并充分听取各方陈述,但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调解工作一时陷入僵局。

为更好化解纠纷、实现案结事了,承办法官与坪地街道商会调解员联系,启动“法院+商会”纠纷化解模式。

商会通过“内行人”身份,与双方精准对接,围绕本案的争议焦点,促使双方充分表达自身意见,并从法院的角度释法明理。最终,某电子公司同意某通讯公司分期支付拖欠的货款,并放弃主张违约金,某通讯公司则承诺会尽快支付。双方握手言和,案件圆满解决。

近年来,各类涉民企矛盾纠纷不断增多,不少纠纷诉至法院,无形中增加了民营企业纠纷解决成本。如何让商事纠纷高效率、低成本化解,是打造良好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一环。

深圳法院探索建立“商会+法院”调解模式,加强人民法院与各专业调解组织、行业协会、商会的诉调对接和业务指导,积极引导、支持民营企业通过非诉讼方式化解矛盾纠纷。

“如今,龙岗法院在全区11个街道商会、10家行业协会成立商会调解指导中心,确保商会调解覆盖龙岗全区域各领域民营企业。同时,龙岗法院联合相关部门组建调解培训导师团队,通过专题授课、座谈研讨、观摩庭审、法律讲座等多种形式开展培训,助力商会调解员从‘热心人士’成长为‘专业人才’。”龙岗法院立案庭副庭长叶斐向记者介绍。

近年来,深圳法院不断强化司法服务“精度”、提升司法助企“深度”、拓展服务保障“广度”。深圳中院以开展“大走访、大座谈、大起底”行动为抓手,通过“暖企助企 深法益企言”主题宣讲活动等形式,建立常态化沟通机制,靶向听取意见建议,精准回应企业法治需求。

02

保护创新 实质解纷

深耕安企“责任田”

医药领域是技术创新难度和市场集中度相对较高的领域,既需要保护知识产权以激励创新,又需要规制知识产权滥用和市场垄断。今年1月,深圳知识产权法庭受理了一起涉及药品专利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

该案原告为瑞士某药品公司,其向法院主张,该公司某款专利药品具有降低心血管死亡和心力衰竭的风险,有较高市场价值。2023年10月,被告深圳某药品公司获得上述专利药品仿制药的上市许可。

“根据被告发布的公告信息、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等,我方有合理理由相信被告客观上已做好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原告专利权的仿制药的准备,主观上也完全有动机实施上述行为, 若不制止,将给我方的合法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极大损失。”原告方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被告则认为,涉案药品尚未实际上市,处于不能销售的状态,且涉案专利即将失效,被告只是提前申请批文,没有实施“制造、许诺销售、销售”等侵权行为,不构成侵害涉案专利权。

考虑到纠纷涉及药品专利领域,专业性较强,为更好推动纠纷实质化解,2024年7月,深圳知识产权法庭召开药企代表座谈会,与相关企业开展交流咨询,获得专家意见。

最终,法院认为被告不构成侵害涉案专利权,判决驳回原告起诉,切实保护了医药企业的合法权益。

改革创新是深圳特区与生俱来的特质。如何依法保护创新,是民营企业普遍关注的问题。2023年4月,深圳入选首批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城市。一年多来,深圳法院持续深化知识产权审判领域的改革创新,通过推出新举措、搭建新体系,全力服务保护新质生产力发展。

深圳中院出台全国首个《关于加强数字经济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意见》,对数字经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内容作了体系化梳理,持续推动数字经济健康规范发展;连续三年发布深圳法院数字经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明晰数字经济知识产权案件司法裁判规则;针对平台算法推荐、大数据杀熟、游戏“私服”“外挂”、主播跳槽等互联网新业态新模式问题,发布《涉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纠纷热点二十问》,为投资创业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03

善意执行 稳妥审慎

当好护企“压舱石 ”

“法官,我公司刚刚收到法院的执行通知,请问被执行信息是否会被公开?这可能对公司的诚信指数有影响。”

“不用担心,因为你们公司是前海信用A类企业,我们依据保障前海蛇口自贸区诚信建设的工作制度,已经作了执行信息屏蔽,暂时不会影响你们的诚信指数。希望你们能珍惜信用,尽快履行法律义务。”

近日,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收到来自前海某基金公司的电话。通过电话沟通,执行员向被执行人详细解释了前海法院的诚信企业司法激励机制,让诚信经营的企业吃下了“定心丸”。

所谓“执行信息屏蔽”,是指被执行人的相关案件信息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暂时查询不到。对于像某基金公司这样的前海信用A类企业而言,公司的诚信指数暂时不会有变动,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活动。这种善意灵活的执行措施能帮助他们尽快周转资金并履行法律义务,较快恢复正常经营。

前海某基金公司之所以获得这一“特殊待遇”,得益于前海法院与前海管理局联合建立的诚信企业司法激励机制。在该机制下,前海法院与前海管理局共同建立诚信企业名单,通过对17个二级指标共117个评分子项的分析,评定出信用A类企业。这些信用A类企业,都是首次涉诉企业,之前没有不良司法记录。

只要是名单中的前海信用A类企业,前海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都视具体情况采取更加灵活、善意的执行措施,包括暂缓失信信息公开,适当设置执行宽限期,坚持比例原则灵活查封财产,慎用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出具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证明等,保障这些企业在积极偿还债务的同时能够良好运转、正常经营。

“这种正面激励的机制,实现了与失信惩戒的互补互促。我们在探索更多柔性引导和激励措施的同时,也不断完善企业信用评价机制,让信用企业名单形成进出有序的动态管理,既要保障守信重信的人不吃亏,也不让失信者‘钻空子’。”前海法院执行局副局长郑松表示。

“水深则鱼悦,城强则贾兴。”深圳连续四年获评“全国营商环境最佳口碑城市”,吸引和培育了大量优质企业。为更好保护企业权益、帮助中小企业尽快恢复正常经营,深圳法院灵活运用强制执行措施,审慎保全民营企业基本账户,对民营企业生产性资料尽量采取“活封活扣”的保全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对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

04

创新机制 纾困解难

做好强企“助推器”

位于深圳的某光电公司深耕光学光电领域20余年,系在深交所上市、技术水平全球领先的光学光电龙头公司,在光学光电领域突破多项“卡脖子”技术并处于世界领先地位。

2018年,该光电公司因“业绩变脸”,股票连续跌停。因主观恶性较小,仅被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并在政府帮助下渡过难关。2020年,在多家境外机构对该公司实施密切监控及调查后,美国商务部将该公司一下属企业列入“实体清单”制裁,致使该公司业务全面遭受重创,多家国际大客户终止合作,营业收入急剧下降、产线荒废,公司融资受阻,2020年至2022年亏损近百亿元。

2022年4月起,陆续有199名股票投资者在深圳中院提起诉讼,指控该光电公司2018年存在证券虚假陈述,并要求赔偿金额累计9000余万元。

深圳中院受理案件后,组成合议庭,积极稳妥推进审判工作。深圳金融法庭相关案件承办法官范志勇了解到,当时经过一年多的业务整合,该光电公司正重新走上正轨。“若对投资者的起诉贸然作出判决,极易打击公司市场声誉,减缓其业绩恢复进程,如果再引发银行抽贷,该公司将无力经营,众多投资者也将索赔无门,同时可能威胁我国机电设备生产供应链安全,甚至影响我国光电行业乃至高端机电制造业的发展,潜在风险巨大。”

合议庭法官遂主动走访证监局和深交所,了解对该公司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得知公司相关信息披露违法系重大过失而非故意财务造假,同时统筹考虑该光电公司面临的困境及发展实际,最终明确以“调审结合、以审促调”的方式化解纠纷风险的思路。

在此基础上,合议庭充分听取各方诉求,确定“实质解纷、分段促调”的审理方案。一方面,选取代表性案件开庭审理,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逐一进行损失测算,保障调解顺利进行;另一方面,积极发挥党领导的组织优势、法院审判优势、证监局专业优势,三次约谈包括该公司董事长在内的高层,推动双方达成共识、弥合分歧。最终,通过释法说理和耐心引导,全部投资者成功签署和解协议。

目前,纾困“重生”的某光电公司已成为华为、小米等品牌手机,可穿戴设备及新能源车的供应商,股价持续上涨,业绩成功扭亏为盈。

为有效助力市场主体纾困、实现行政与司法的良性互动,深圳法院完善府院联动协调机制,建立畅通破产信息查询机制、规范解除保全机制、优化财产处置机制和完善破产事务保障机制,为搁浅企业问诊把脉,为病危企业“刮骨疗伤”,充分发挥破产审判的职能作用。

此外,深圳中院通过指导深圳破产管理人协会建立“破产保护综合服务中心”,探索企业与债权人的庭外和解重组制度和协调审理机制;探索大中型企业、上市公司预重整制度,科学甄别、依法保护陷入财务困境但仍具有发展前景和挽救价值的民营企业,形成一系列完整的破产拯救机制。

乘风破浪,未来已来。深圳中院相关负责人表示,深圳法院将坚决落实“依法平等长久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部署,持续发力、久久为功,努力以高质量司法助力民营企业在法治化轨道上高质量发展。

“重担”与“重生”

一次企业破产与个人破产有序衔接的司法探索

文 | 本刊记者 刘庭梅

“多谢法院,我终于能够从债务的压力中解脱了!”此前深陷企业破产与个人破产双重重压之下的延某,在还清欠款、收到法院的民事裁定书后,激动地向承办案件的深圳破产法庭法官黄新道谢。

在当今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小微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推动经济增长、增加就业、促进技术创新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小微企业资不抵债后,可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依法有序退出市场。但企业注销后,股东、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者的连带债务并未消失。“本案通过探索个人破产程序有序化解债务人因企业经营失败导致的连带债务,实现了企业破产与个人破产的有序衔接,帮助小微企业股东从企业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中解脱。”深圳破产法庭法官夏静向本刊记者表示。

01

“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

延某是一位“80后”创业女青年,原为广东深圳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股东兼法定代表人,出资比例占50%。因某公司与罗某华产生商业纠纷,罗某华向法院提起诉讼。2012年,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某公司退还罗某华38.8万余元及利息。因某公司经营不善,债务一直未能清偿。

2018年2月8日,深圳中院依法宣告某公司破产,并确认破产债权为40.6万余元。2019年7月26日,深圳中院判决延某作为某公司的股东、董事,对某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从而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怠于履行义务,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延某对于某公司破产过程中确认的债权40.6万余元中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突然身上背了这么多债务,感觉天都要塌下来了。”延某回想起当初收到判决书时,心中仿佛压着一块巨石,沉甸甸的。

延某的父母均已退休,没有工资收入。其前夫于2013年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两人的婚生子徐某由延某独自抚养。

公司破产后,延某一边独自抚养孩子、照顾双亲,一边开始打工赚钱,收入勉强够一家人日常生活,但难以还清欠款。

几年过去,如今,延某就职于深圳某工程公司,担任销售经理,每月收入约1.3万元,另有销售业务奖金收入。通过相关新闻报道,延某了解到深圳开展了个人破产制度改革试点,于是她抱着试一试的态度,提交了个人破产申请,希望能够通过该项制度,帮助自己更快实现清偿、解除失信。

02

规范、严格、全面的审查程序

三年前,在《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正式实施的同时,内地首家破产事务管理机构——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挂牌成立,建立起“法院裁判+政府管理+管理人办理+公众监督”四位一体现代破产机制,个人破产制度在深圳“破冰”运行。

2022年5月,为推动解决个人破产申请难、申请填报不规范等问题,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创建个人破产申请前辅导制度,面向群众提供“普法宣传+面谈调查+填报指导”等综合性公益服务,解答群众申请个人破产的疑难困惑,指引群众规范提出个人破产申请。

延某也在深圳市个人破产事务管理署的辅导下,更深入地了解了这一制度,并于2023年7月13日,向深圳中院提出了个人破产重整申请。

深圳中院将延某申报的财产、收入、债务、债务清偿计划等信息在深圳个人破产案件信息网、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平台予以公开,未收到债权人、利害关系人、社会公众反馈债务人申报信息不实,或者可能存在转移财产、恶意逃避债务等信息。

2023年8月29日,深圳中院依法裁定受理延某的个人重整申请,同时指定某律师事务所担任本案管理人。

破产受理后,管理人依法拟定债务人申报事项须知,以便债务人及有关人员主动申报。“根据延某主动申报的财产清单,管理人通过面谈、家访、向债务人近亲属了解债务人财产状况、向人民法院申请协助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向有关职能部门和金融征信机构查询核实、涉诉查询、网络查询等方式,核实延某破产原因及财产状况。”夏静介绍。

在详尽了解核实的基础上,管理人将调查结果形成债务人财产状况调查报告,并提交债权人会议审查。

调查报告显示,延某及其同住的父母名下无房产、车辆、股权等大宗财产,延某名下有4万余元的存款。延某负债共约51万元,其中本金40.5万余元,余款为迟延履行金。延某陈述的破产原因及申报的信息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误导性陈述等情形。

在调查报告的基础上,管理人进一步协助延某制订了重整计划草案,主要内容包括:普通债权本金40.5万余元全额清偿,本金外的利息违约金及其他费用等债权调整为0元;延某在重整计划批准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向债权人罗某华清偿本金40.5万余元。

03

让个人破产者实现经济“重生”

2023年10月16日,深圳中院召开债权人会议,对延某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经表决,唯一债权人罗某华同意重整计划草案,草案获得表决通过。2023年10月30日,深圳中院裁定批准延某重整计划并终结延某个人破产重整程序。

2023年年底前,延某收到了一笔销售业务奖金,加上存款等,一次性按期偿还了本金40.5万余元。

“感觉心里的大石头终于落地了。”2024年1月3日,延某收到深圳中院的民事裁定书,其未清偿的债务被依法免除,实现经济“重生”。

这起因企业经营失败导致的个人破产重整案件的办结,是深圳破产法庭探索企业破产与个人破产有序衔接的具体实践。

“个人破产制度的建设直接关系为小微企业及其经营者债务纾困的问题。实践中,小微企业债务危机与企业经营者债务危机具有强关联性,企业经营者以个人或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维持企业运营,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若缺乏个人破产制度,即使对小微企业启动破产程序,也无法彻底清理债务,企业经营者及其家庭无法完全摆脱财务困境。”夏静介绍。

为探索帮助陷入财务困境的小微企业及债务人“重获新生”,今年6月,深圳破产法庭、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府院联动协同 服务小微企业重整的行动方案》,明确将“探索个人与企业破产协同审理机制”作为13条举措之一,增加对小微企业债务纾困的制度供给,协同解决企业及其相关个人债务人的债务问题,让“个人可破产、可重整,更可再创业”。

本期封面及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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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审判》杂志2024年第22期

中国审判新闻半月刊·总第356期

编辑/孙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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