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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保房子不被强制执行与表妹作假,当事人因虚假诉讼罪获刑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12-02 13:49:43   浏览次数:36  发布人:f9a2****  IP:124.223.189***  评论:0
    导读

    “我们将以此案为鉴,进一步完善财务管理制度,预防类似情形再次发生。”近日,江苏省涟水县检察院检察官来到该县某国有公司回访时,该公司负责人说道。该公司原财务负责人张某沉迷网络赌博后挪用公款,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被依法追缴未退还的300余万元。张某的妻子李某为保住房子不被法院强制执行,与表妹王某串通提起虚假诉讼,导致法院作出错误民事判决,刑事案件中涉财产部分的执行被错误终结。涟水县检察院深挖张某刑事



    “我们将以此案为鉴,进一步完善财务管理制度,预防类似情形再次发生。”近日,江苏省涟水县检察院检察官来到该县某国有公司回访时,该公司负责人说道。

    该公司原财务负责人张某沉迷网络赌博后挪用公款,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被依法追缴未退还的300余万元。张某的妻子李某为保住房子不被法院强制执行,与表妹王某串通提起虚假诉讼,导致法院作出错误民事判决,刑事案件中涉财产部分的执行被错误终结。涟水县检察院深挖张某刑事判决中涉财产部分不能执行的原因,从中发现虚假诉讼线索,通过深入调查揭开真相,撤销了虚假诉讼的民事判决,从而恢复执行程序,为该国有公司挽回部分损失。今年9月,经该院提起公诉,法院以虚假诉讼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各并处罚金。

    为保房子串通作假

    2017年,张某开始接触网络赌博,但输多赢少,很快就输光了家里的积蓄。于是,张某先后多次挪用公司公款累计600余万元用于网络赌博,通过“挪新还旧”的方式造成该公司亏损300余万元。2018年12月,张某因涉嫌挪用公款罪被涟水县监委立案调查。2019年8月,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八年,并依法追缴其未退还的300余万元,发还被害单位。

    张某被调查后,李某担心夫妻双方共有的两套住房中有一套会被法院强制执行。为保住这套房子,李某想到通过打假官司来逃避强制执行。

    2019年1月,李某带着事先拟定好的购房合同、起诉状等材料,找到表妹王某。“张某被带走了,家里的积蓄也都被他输光了,如果房子再被法院执行,我和孩子的生活就太困难了……”李某向表妹哭诉,希望王某能够帮帮自己,假意购买自己的房子,配合打假官司。

    碍于亲戚情面,王某答应帮忙,并按照李某的要求在购房合同、起诉状等文书上签了字。为了让证据更加充分,李某又伪造了一份收到王某50万元购房款的收条。

    2019年1月,王某按照和李某的约定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李某夫妇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错误民事判决导致房子不能执行

    法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并向被告李某夫妇送达了应诉通知书。因张某被调查无法应诉,1月30日,李某向法院提交了一份授权委托书,由其代理张某处理与王某的“房屋过户纠纷”。

    2019年2月,该案开庭审理。而在开庭前,李某就已经教过王某在法庭上如何回答法官的问话。庭上,双方陈述于2018年6月12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当日,王某向李某支付了购房款50万元现金。

    庭审结束后,法官认为房屋买卖这样的大额交易通过现金支付不符合常理,遂于2019年2月27日、3月5日分别单独与原告、被告谈话,并再次向双方释明如果房屋买卖不是事实,可能涉嫌虚假诉讼罪,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双方一再表明说的都是实话。2019年3月20日,法院判决被告有义务配合原告过户房屋。

    此外,因张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罚金及退赔义务,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20年3月将该案移送执行局。执行局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经调查,被执行人张某和李某名下有两套房屋,其中一套已在该院另一起民事判决中认定归王某所有,另一套房系张某和李某的唯一住房且有家庭成员需要抚养居住,都不能处置,遂于同年7月16日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

    检察官察微析疑推动纠错

    2022年8月,涟水县检察院在开展职务犯罪案件财产刑执行专项监督活动中发现,该案存在异常之处:王某在2019年1月提起诉讼,3月法院就作出判决,但执行卷宗中显示房屋所有权人至今仍是张某、李某。“王某的诉讼目的早已实现,但三年多过去了,房屋既未过户,王某也未申请强制执行,明显有悖常理。”该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检察官分析认为,该案可能涉嫌虚假诉讼,随即和民事检察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共同对该案的异常点进行研判。

    为了更全面地了解案情,该院民事检察部门调取了民事案件的全部卷宗并展开走访调查。通过阅卷以及与王某及其家人谈话,检察官发现王某靠种田为生,家庭条件一般,并无购房的经济能力,其家人并不知道王某在城区购房,也未听说王某向他人借款买房。此外,该套房屋位于县城中心区域,交易时市场价在70万元左右,但该案中售价仅50万元,且以现金方式支付,不符合常理。

    结合种种疑点,涟水县检察院于2022年9月5日将线索移送至涟水县公安局,公安机关于2022年10月立案侦查。王某、李某到案后,相继供述了虚假诉讼的犯罪事实。由此,该院于2022年10月14日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依法裁定启动再审,于2023年6月撤销原民事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民事判决被撤销后,检察机关认为张某挪用公款执行案件中,执行裁定书中不予处置的情形已不存在,遂于2023年8月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恢复对张某的财产刑执行程序。法院采纳该建议,于同年11月对涉案房屋进行拍卖,竞买人以近49万元竞得。2023年12月,法院裁定涉案房屋所有权转移至竞买人,扣除拍卖相关税费后,依法追缴47万余元,发还给被害企业。

    今年4月,李某、王某涉嫌虚假诉讼一案被移送至涟水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李某、王某共谋,以伪造的证据捏造双方存在房屋交易的事实,向法院提起虚假的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构成犯罪。8月2日,该院依法以虚假诉讼罪对李某、王某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检察日报·法治新闻版 作者:管莹 衡亭亭 谷肖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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