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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录|《中国应用法学》2025年第1期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5-02-19 15:48:55   浏览次数:4  发布人:6c6e****  IP:124.223.189***  评论:0
    导读

    2025年第1期目录 ◈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 1.推进高质量司法的挑战与应对 张海波 ◈高端论坛 2.传统法文化中的判词 赵晓耕 ◈专题策划:《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相关问题研究 3.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下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解读 龙翼飞 4.父母为子女婚后出资购房问题研究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8条评析 王 丹 5.夫妻共有股权的三重维度及其处分与分割 ——《民法典

    2025年第1期目录

    ◈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

    1.推进高质量司法的挑战与应对

    张海波

    ◈高端论坛

    2.传统法文化中的判词

    赵晓耕

    ◈专题策划:《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相关问题研究

    3.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下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解读

    龙翼飞

    4.父母为子女婚后出资购房问题研究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8条评析

    王 丹

    5.夫妻共有股权的三重维度及其处分与分割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9-10条评析

    汪 洋

    6.继父母子女拟制血亲关系的形成、 效力与解除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18-19条评析

    薛宁兰

    ◈专题策划:洗钱罪司法解释相关问题研究

    7.洗钱犯罪的刑事惩治与治理

    陈新旺

    8.自洗钱入罪后三个审判思路的重新审视

    任素贤

    9.洗钱罪的司法认定若干问题研究

    陈小炜

    10.洗钱罪的保护法益与实行行为

    王 钢

    ◈法学专论

    11.关于个人破产审判试点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第四调研组

    12.财产权登记的公示效力及其对行政行为的影响

    阎 巍

    13.直接抚养权归属判定中未成年子女意见的证据定性与适用

    吴如巧

    ◈涉外法治研究

    14.《联合国打击网络犯罪公约》若干重点问题评析

    商 震 叶 伟 姜博谦

    ◈法答网问题研究

    1.实际出资人排除债权人对名义股东代持股权的强制执行辨析

    杨秀清

    2.实际出资人排除名义股东债权人强制执行的认定

    王杏飞

    3.部分行为人未得逞的轮奸案之定性思考

    徐光华

    4.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后临时起意窃取他人财物的罪数分析

    姚万勤

    5.实际施工人有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之原则与例外

    邬 砚

    ◈法答网问题精粹

    文章介绍

    1.推进高质量司法的挑战与应对

    作者:张海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二级大法官)

    摘要:中国式现代化是在法治轨道上运行的现代化,政法工作现代化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推进高质量司法是实现政法工作现代化的必由之路。面对维护安全稳定、重大战略实施、矛盾纠纷治理、人民群众司法需求、高水平对外开放、审判能力建设等新形势新挑战,必须推进高质量司法。要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立足国情、放眼世界,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审判制度,建设高质量审判体系,锻造高水平审判能力。

    关键词:中国式现代化 高质量司法 公正司法 审判体系 审判能力

    2.传统法文化中的判词

    作者:赵晓耕(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判词作为中国古代的“裁判文书”,是是非曲直判断与评价结果的文字体现,也是为官从政者的标配。传统判词文体经历了从骈判、拟判向散判、实判的转变,而文风则从辞藻华丽转向通俗平实,但背后对情法允协的追求始终贯穿其中,反映了时人对天理、国法、人情关系的思考。针对不同类型的案件,传统判词呈现释法与说理的不同侧重,其最终目标则落脚于教化之上。传统判词作为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为当前裁判文书改革提供有益借鉴。

    关键词:判词 情理 情法两尽 教化

    3.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下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解读

    作者:龙翼飞(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

    摘要:法理既是法律规范的正当性理据,又是法律条文的逻辑理论,还是法律实践的理由。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背后的法理进行剖析,有助于正确理解和适用该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在法理层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构成其司法原则;坚守公平正义的司法生命线,作为其司法底线;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其司法宗旨;注重家庭家风家教建设,形成其司法基石;维护新时代公序良俗,展示其司法遵循;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反映其司法价值;落实公正高效定分止争,铸就其司法权威;保护特殊社会群体的合法权益,彰显其司法功能。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 法理 婚姻家庭 司法解释

    4.父母为子女婚后出资购房问题研究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8条评析

    作者:王丹(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二级高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执笔起草人)

    摘要:处理父母为子女婚后出资购房问题,应当以平衡保护个人权益和婚姻家庭团体利益为基本理念,关注婚姻家庭的伦理性、团体性特征,既要引导婚姻当事人注重对家庭的付出,又要防止借短暂婚姻不劳而获大额财物的投机行为,真正实现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的出资,如无特别约定,应当按照《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认定为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根据《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将该房屋的出资来源作为重要的考量因素,并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公平合理分割。

    关键词:婚姻家庭编 夫妻共同财产 分割 婚后 父母 购房

    5.夫妻共有股权的三重维度及其处分与分割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9-10条评析

    作者:汪洋(清华大学法学院长聘副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夫妻共有股权应当从公司法、财产法以及婚姻法三重维度理解其性质与权属结构。公司法维度指共有股权显名方针对公司行使的一系列管理性和财产性权利;财产法维度涉及对作为财产权的共有股权本身的处分;婚姻法维度根据出资来源、夫妻约定以及共同财产制三类事由,共有股权中的财产性权益构成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不应根据显名化的持股比例分割或确定夫妻内部各自的股权份额。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股权在婚姻法维度构成无权处分;财产法维度下“无权处分+善意取得”与“有权处分+恶意串通”两条路径的效果并无实质区别。受让方可否获得股权取决于多项具体因素下综合判定是否属于正常商事交易。离婚时夫妻共有股权的分割客体不是出资额,若未显名配偶不主张获得股权,则获得股权转让款或者依评估价值进行补偿;未显名配偶也可直接获得股权,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通过竞价、协商以及市场评估方式确定优先购买价格。

    关键词:夫妻共有股权 未显名配偶 持股比例 单方转让股权 

    6.继父母子女拟制血亲关系的形成、效力与解除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18-19条评析

    作者:薛宁兰(大理大学法学院“银龄计划”特聘教授,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摘要:为对继父母子女关系进行必要规制,《民法典》第1072条第2款设定条件,使符合该条件的继亲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18条明示认定继亲间抚养教育事实的各项因素。其中,共同生活是建立亲子间共同生活体的必要事实行为,但非唯一因素。如果继父母与继子女仅有共同生活外观,而没有对继子女进行生活照料、未履行对继子女的家庭教育职责、未承担继子女的抚养费,亦不能认定他们之间形成抚养教育的事实或关系。《民法典》对继亲关系拟制的效力及于抚养与赡养、代理与保护以及相互遗产继承。继亲关系可因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解除,《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19条就继亲拟制血亲关系解除的原则、条件以及关系解除后继父母的生活费请求权等作出规定。这一规定明确了法律适用标准,增强了司法解释的可操作性,有利于保护当事人权益,维护社会与家庭的和谐稳定。

    关键词:继父母 继子女 拟制血亲 抚养教育事实 效力 解除

    7.洗钱犯罪的刑事惩治与治理

    作者:陈新旺(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三级高级法官)

    摘要:《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洗钱罪的修正突破了传统刑法理论,洗钱案件相关司法解释将刑法的修正落到实处,充分体现了对洗钱犯罪的从严打击。我国对洗钱罪的规制在国际标准和国内司法实践的平衡中逐渐发展完善。伴随着“自洗钱”的入罪,洗钱罪作为独立于上游犯罪的下游犯罪,独立性与从属性交融的特点更为凸显。洗钱罪与上游犯罪系共生关系,在洗钱罪共性基础上不同类型的洗钱体现出鲜明的特性,本文以走私洗钱为例对洗钱犯罪类型化研究进行探讨。对洗钱犯罪的打击并非单一的刑事惩治,更是国家治理的重要手段。

    关键词:洗钱犯罪 自洗钱 刑事惩治 国家治理

    8.自洗钱入罪后三个审判思路的重新审视

    作者:任素贤(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要:自洗钱从“不入刑”转变为“入刑”后,司法适用中产生了诸多分歧意见。通过对303份刑事判决书的研究分析,对自洗钱的行为类型化提炼,提出可以对事后不可罚行为做精细化区分,重新审视其内部构造;基于上游犯罪完成形态复杂,上下游犯罪界限模糊,需重新审视上下游犯罪的时空界限;自洗钱行为证明构造日趋复杂,需重新审视“事前通谋”“事中共谋”的共同犯罪认定理念与路径。在第三方参与的“事前通谋”“事中共谋”仅限于洗钱行为的情形下,应着眼于洗钱行为与上游犯罪行为之间的作用力,审视对上游行为是否存在明显的“加功”。

    关键词:洗钱罪 自洗钱 行为类型 事后行为 共同犯罪

    9.洗钱罪的司法认定若干问题研究

    作者:陈小炜(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四级高级检察官,法学博士)

    摘要:从我国洗钱罪的立法发展历史看,可以得出洗钱罪系经济犯罪的结论,而经济犯罪应限定于侵犯动态经济运行过程的严重失范行为。法条竞合犯和想象竞合犯理论均否定洗钱罪“双重法益说”的成立,相较而言金融监管秩序“单一法益说”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主张和倡导对洗钱罪保护的法益进行实质判断,即洗钱犯罪侵害的法益主要在于货币资金来源和性质的掩饰、隐瞒。实务中,本犯不存在“提供资金帐户”的情形,“转换”和“销售”具有不同含义,洗钱罪中的“转移”与赃物犯罪中的“转移”区别在于有无实现洗白效果,通过向他人帐户内转账不宜认定为自洗钱,使用赃款购买房产或者车辆能否认定为自洗钱需要考察主观内容和行为方式,洗钱罪需要发生在金融领域并通过金融手段或者金融方式进行。

    关键词:洗钱罪 经济犯罪 法益 掩饰、隐瞒货币资金来源和性质 表现类型

    10.洗钱罪的保护法益与实行行为

    作者:王钢(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刑法》第191条洗钱罪的保护法益是金融管理秩序与特定上游犯罪的法益,正常的司法活动并非洗钱罪的保护法益,故洗钱罪是对金融管理秩序和特定上游犯罪的抽象危险犯。行为人导致特定上游犯罪所得或收益进入金融系统,或者通过金融系统对特定上游犯罪所得或收益进行转移或转换的,其行为原则上就具有掩饰、隐瞒特定上游犯罪所得和收益的性质,构成洗钱罪的实行行为。在个案中,司法机关应当重点考察行为人转移、转换特定上游犯罪所得的行为是否具有与金融系统的相关性。若能对此予以肯定,行为人使用自己的账户转移特定上游犯罪所得或收益,或者将特定上游犯罪所得或收益用于自己消费的行为,就都属于洗钱罪的实行行为。

    关键词:洗钱罪 赃物犯罪 保护法益 实行行为 抽象危险犯

    11.关于个人破产审判试点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第四调研组(调研指导:杜万华,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委员、秘书长,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原副部级专职委员。组长:马新岚,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委员,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原院长。成员:刘学文,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委员,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原副部级专职委员;安东,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委员,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原院长;巴哈尔古丽·赛买提,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委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原院长。报告执笔人:刘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二级法官助理;陈娟,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副主任。)

    摘要: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这是完善市场经济基础制度、推动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大改革举措。党的十八大以来,根据党中央决策部署精神,最高人民法院把“研究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及相关配套机制”作为司法改革重要任务,部署开展个人破产审判试点工作。浙江、江苏两省法院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开展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试点工作,深圳法院依据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开展个人破产审判试点工作。试点先行探索了“个人可破产、可重整,更可再创业”的有效路径,其做法、经验及释放的效应为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提供了必要性、可行性、紧迫性的实践基础。新的起点上,要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和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相统一,进一步深化试点工作,推动完善破产法律制度、建立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筑牢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石。

    关键词:市场经济基础制度 个人破产 个人债务集中清理 试点 

    12.财产权登记的公示效力及其对行政行为的影响

    作者:阎巍(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二级高级法官,法学博士)

    摘要:随着《民法典》的出台,以及统一不动产登记体系、动产抵押、权利质权等动产和权利登记体系的建立,我国财产权的登记体系已趋于完备,其所构建的权利公示体系,对于保护财产交易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不同财产权的登记能力和登记审查标准不同,导致登记的公示效力存在较大差异。只有厘清不同财产权的登记能力和登记审查标准,并在此基础上正确判定不同登记的公示效力,才能充分发挥财产权登记体系对依法行政的助力作用。本文从对各种财产权登记能力和登记审查标准的考察出发,提出审查强度与登记公示效力相挂钩的登记审查标准,明确了不同财产权登记在公示效力上的差异,并在此基础上就公示效力对行政行为的影响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财产权 登记 公示效力 行政行为

    13.直接抚养权归属判定中未成年子女意见的证据定性与适用

    作者:吴如巧(重庆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民事诉讼中“事实”与“证据”之间存在界限,直接抚养权归属判定中未成年子女意见应被定性为“证据”而非“事实”。在未成年子女意见所涉及的四类意见证据中,可通过排除法将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当事人陈述等三类证据予以排除,未成年子女意见应属于证人证言,且未成年子女符合证人作证的适格条件。未成年子女意见在适用时可参照证人证言的一般规则,但因其自身具备的特殊性,故应在意见形成及展示、作证方式、质证、认证等方面作适当例外处理,以确保意见的真实性。同时应为未成年子女意见的诉讼适用提供硬件、技术、人员等多方面保障。未来应将实践及现行立法所创设的保障机制予以法定化和细化。

    关键词:直接抚养权 未成年子女意见 证据 适用 民法典

    14.《联合国打击网络犯罪公约》若干重点问题评析

    作者:商震、叶伟、姜博谦(商震,外交部气候变化谈判特别代表、条法司参赞,联合国打击网络犯罪公约谈判特委会副主席;叶伟,外交部条法司五处副处长;姜博谦,外交部条法司五处随员。)

    摘要:2024年12月,第79届联合国大会正式通过《联合国打击网络犯罪公约》,成为联合国主持制定的首个网络治理全球性公约。本文结合公约谈判过程及各方立场主张,全面辨析“网络犯罪”“利用信息通信技术系统实施的犯罪”“公约确立的刑事犯罪”等重要概念,深入评析公约的定罪范围、程序措施、国际合作机制、主权原则与人权保护、预防和技术援助、议定书的谈判等核心问题,为全面理解公约宗旨和主要内容提供第一手资料,为正确解释适用公约有关规则、深入研究公约同我国国内法的关系等提供重要参考。

    关键词:联合国打击网络犯罪公约 网络犯罪  网络主权 国际合作机制

    15.法答网问题研究

    1.实际出资人排除债权人对名义股东代持股权的强制执行辨析

    杨秀清(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2.实际出资人排除名义股东债权人强制执行的认定

    王杏飞(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3.部分行为人未得逞的轮奸案之定性思考

    徐光华(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4.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后临时起意窃取他人财物的罪数分析

    姚万勤(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5.实际施工人有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之原则与例外

    邬砚(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 )

    16.法答网问题精粹

    编者按: “法答网”作为加强司法能力建设、促进法律统一适用、提升司法公正效率、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的重要举措,不仅是法律政策运用、审判业务咨询答疑和学习交流服务的信息共享平台,还是理论界与实务界进行应用法学研究的知识学园。“法答网”自运行以来,已成为汇集审判实践问题供理论研究的源头“富矿”,对于应用法学研究具有重要推动作用。为促进理论研究与审判实践相结合,更好地把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转化为应用法学研究选题,以理论研究成果促进解决实际问题,助力把应用法学研究的着力点放在司法审判工作中最突出的矛盾和实际问题上,《中国应用法学》专门开设“法答网问题精粹”栏目。本期精选20条法答网疑难问题,供理论界与实务界研究。期待广大应用法学研究工作者揭榜挂帅,破解司法实践难题,做实应用法学研究。

    来源:中国应用法学

    编辑:李斯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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